112年輔導業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
辦理目的:
為提升我國產業及展覽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執行 112 年 「加強提升我國展覽國際競爭力方案」,規劃辦理「輔導業者在臺辦理新 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鼓勵業者開辦或強化新展,促進展覽服務 國際化,並提高我國展覽產業國際知名度。
一、依據外貿協會111年11月16日外展字第1112503094號函辦 理。
二、旨案申請單位限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 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辦理登記之公司,且須為展覽主辦單位。如符合前述須知所列條件者,歡迎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三、本案申請截止日期為本(111)年11月30日,申請案件經初審 後,將召開評選委員會議,並於會議後14個工作日內公布 評選結果,通過評選者可獲經費輔導上限新臺幣200萬 元。
四、檢附「112年輔導業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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