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競爭型創業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臺中市競爭型創業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青年發揮自主的創新創業精神,並提升其創業各階段面臨問題的解決
能力,透過實質且鼓勵性的獎勵措施,協助青年提升創業能量,並打造多元化之創新創業聚落,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 適用臺中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補助計畫(即第一期摘星計畫)之青年。
(二) 適用臺中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計畫(即第二期摘星計畫)之青年。
(三) 適用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簽署合作備忘錄之本市大專院校所推薦受輔導創業青
年或團隊,每校每年得推薦青年或團隊代表二名。本款補助對象之創業基地係指與勞工局簽署合作
備忘錄之大專院校所提供青年或團隊創業之場域。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青年,得於進駐創業基地期間申請本點第六款及七款補助項目;第二點第二、三款
之青年或團隊,得於進駐創業基地期間申請本點第二款至七款補助項目。
(二)參加外部訓練費用:補助青年或團隊參與提升創業能力相關之訓練課程費用;最高補助訓練費用百
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三)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補助青年或團隊於創業營運空間整理相關經費,單一品項支出須低於新臺
幣一萬元;每案最高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進駐期間僅限申請一次。不包
含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含電腦軟體設備費)、交通
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什項設備之支出,或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
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四)辦理活動費用:補助青年或團隊自發性結合創業基地辦理活動經費,最高補助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
,但配合勞工局政策共同辦理創業基地活動者,最高補助活動費用百分之百。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
為上限。
(五)創業競賽獲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補助青年或團隊參與國際或國內各機關團體辦理之創業競賽獲
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經費;最高補助創業競賽獎金或創業補助計畫額度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
幣十萬元為上限。
(六)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青年或團隊完成數位行銷的「廣告認證」、「影音認證」等進階性課程並
取得認證且實質進行數位行銷者,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每月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每年以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七)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補助青年或團隊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最高補助申辦費用百分
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勞工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
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補助,並公告之。
※填妥申請表後請繳交至創新育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