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過109年5月22日臺教高(二)字第1090061407C號函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大專校院創新創業課程品質,鼓勵教師組成知識社群、發展創新教學
模式,培育具創業家精神人才,同時串聯學校研發成果與產業需求,打造校園創新創業人才培育系統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作業:本計畫以「校」為申請單位,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於本部公告送件期限前(原則為五月
十五日),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
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執行期程:本計畫期程為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於每年七
月三十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項目及評選原則:
(一)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提出跨領域學程模組及短期培訓課程(如:工作坊、營隊)之整體創新創業課程教學藍圖,
並應包括課程地圖、階段課程模組與教學方法設計、學習場域及 學習評量之創新性等。
(2)課程執行與行政配合面:學校總體教學資源投入、課程執行之作業流程、課程宣傳策略及校內各單位
配合機制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機制、課程鏈結創業實作或技術研發等。
(4)課程開設績效: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課程資源之投入及執行效益,如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中所填列之課
程模組及延續性、衍生創業團隊數、輔導申請外部計畫件數(如政府/民間單位)、成立新創公司數等。
(5)創業團隊介接輔導績效:完成創新創業課程學員組成具有創業構想之團隊,提供客製化指導機制,包
括:連結校內外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或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之輔導實務,及資源引介、空
間運用等介接機制。
(6)教學支援面:組成創新創業教學輔導團,針對校園創新創業種子教師知能提升、教師網絡、學校獎勵
機制等提出配套措施。
(7)創新創業種子教師培育面:校園創新創業師資比率、教師對於創新創業課程投入及課程模組創新情形
等。
(二)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實績之審查評選情形,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獲補助學校應遴選修畢當年度課程之學員所組成之創業團隊,參與本部「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
平臺(SOS-IPO)」,提供創業團隊展現創業點子及提案內容。學校應於本部公告送件期限前,向本部
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創業團隊名單,創業團隊應於該平臺完成註冊。逾時提出名單、資料不
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八、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年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
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雜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參與「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之創業團隊,經本部評比優選者,全額補助最高
新臺幣十萬元。該補助得編列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材料費、諮詢費、雜支及
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次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第二年計畫申請書及第一年自評報告一式十份,送
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考評 結果作為是否核撥次一年度經費之參考。
(二)學校執行計畫之結案報告,應敘明下列成果
1.質化成效:
(1)強化創業課程之實作體驗訓練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2)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創業家精神人才。
(3)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及創業體驗、實作驗證系統性且具階段性之創業典範課程。
(4)打造創新創業教師教學社群,提高教師創新創業領域教學能力。
2.量化成效:
(1)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第一年至少十人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人次;每年由學校師生成立、技術移
轉或資金投入等方式衍生之新創企業參與創業實作課程至少三家。
(2)培育具跨領域、跨系所創業專業知能學員第一年至少七十五人;第二年累計至少一百五十人。
(3)輔導學生組成創業團隊第一年至少十隊;第二年累計至少二十隊。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輔導會議,並
於每次會議提出一份綜合輔導紀錄。
(4)協助創業團隊投入「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第一年至少六隊;第二年累計至
少十二隊。每年並回收至少十五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並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第
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
(5)課程衍生之創業團隊媒合至企業見習,第一年至少十位見習生;第二年累計至少二十位見習生。每年
並應回收至少十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 錄。
(6)辦理跨學院創新創業教師教學培訓課程第一年至少二場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四場次。
(7)培育創新創業種子教師第一年至少五人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人次。每年至少推派二位教師參與本計
畫辦理之進階創新創業師資培育課程。
(三)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分年請領,學校第一年未達量化成效百分之八十者,經費將予以減列。
(二)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
款。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賸餘款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四)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優選創業團隊補助經費:
1.補助經費應全數用於創業團隊具體實踐創新創意構想。
2.學校應於本部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3.學校應編列創業團隊所需經費,輔導創業團隊使用補助款。
4.補助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五)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報事宜。
(六)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
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呈現計畫成效,並分享經驗與交流。